(2014)常鼎民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4-04-07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姚明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姚明营
案由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常鼎民保字第56号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告姚明营,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姚明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银行存款19.7165万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保证本案审结后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姚明营所有的银行存款19.7165万元予以冻结,或者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财产由被告保管,但不得转让、抵押、毁损等。本裁定送到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文国新审 判 员 尹小强人民陪审员 徐金凤二〇一四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罗 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