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镜执字第00852-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7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王守芳与孙俊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守芳,孙俊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镜执字第00852-2号申请执行人王守芳,女,1968年7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孙俊平,女,1961年3月29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镜民一初字第008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04月01日向被执行人孙俊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俊平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孙俊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俊平名下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雁二〇一四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丁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