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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镜执字第00852-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7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王守芳与孙俊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守芳,孙俊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镜执字第00852-2号申请执行人王守芳,女,1968年7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孙俊平,女,1961年3月29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镜民一初字第008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04月01日向被执行人孙俊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俊平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孙俊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俊平名下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雁二〇一四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丁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