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中民三终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4-04-07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延安市建二十三工程处与李士军、张建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延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二十三工程处,李士军,张建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中民三终字第000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二十三工程处(以下简称延安市建二十三工程处)。住所地延安市七里铺。代表人杜成鑫,该处处长(未到庭)。委托代理人马慧,陕西益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郭建峰,男,汉族,延川县永坪镇枣林西区人,系该工程处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士军,男,汉族,延安市宝塔区居民,个体户,现住宝塔区光华路。委托代理人郝世禄,陕西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党,又名张建堂,男,汉族,延川县南关居委居民,住址不详(未到庭)。上诉人延安市建二十三工程处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延川县人民法院(2012)延民初字第00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除上诉人延安市建二十三工程处代表人杜成鑫和被上诉人张建党因故未到庭外,延安市建二十三工程处的委托代理人马慧、郭建峰,被上诉人李士军及委托代理人郝世禄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2)延民初字第0027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延川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东风审判员 韩永虎审判员 刘小涛二〇一四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