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淅法民二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4-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张烘伟、姬会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烘伟,姬会晓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淅法民二金初字第20号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韩秀田,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侯克盈,联社工作人员。被告:张烘伟,男,生于1970年。被告:姬会晓,女,生于1983年。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烘伟、姬会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建钊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因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王建钊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建涛、邓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 判 长 王建钊人民陪审员 陈建涛人民陪审员 邓 军二〇一四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