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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淅法民二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4-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张烘伟、姬会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烘伟,姬会晓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淅法民二金初字第20号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韩秀田,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侯克盈,联社工作人员。被告:张烘伟,男,生于1970年。被告:姬会晓,女,生于1983年。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烘伟、姬会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建钊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因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王建钊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建涛、邓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 判 长  王建钊人民陪审员  陈建涛人民陪审员  邓 军二〇一四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