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渭中执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7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吕某某、张某某与张某某附带民事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张怡鑫,张东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渭中执字第00022号申请执行人吕某,女,1980年2月19日出生于陕西省洛南县。申请执行人张怡鑫,女,2004年11月19日出生于陕西省华阴市。被执行人张东锋,男,1979年4月27日出生于陕西省华阴市。(2009)渭中法刑一初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某某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某及女儿张某某甲托养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2261元,申请人吕某某于2010年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某某乙在监狱服刑,服刑后其妻子已离家出走,张某某丙被害,张某某乙又被判刑,其父亲张某某丁精神打击极大,又无能力承担民事赔偿,且张某某乙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吕某某及女儿张某某甲又无生活来源,丈夫被害后,因家庭关系恶化,一直在洛南娘家生活,申请人多次来法院索要赔偿款,为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本院遂就本案申请了司法救助。现申请人吕某某同意领取司法救助款17808元,同意该案执行终结不再上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渭中法刑一初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闵卫红审 判 员 李永峰代理审判员 张 钢二〇一四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白 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