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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民三初字180号

裁判日期: 2014-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刘侠等与王元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侠,王元超,赵君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三初字180号原告刘侠,女,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王元超,男,198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告赵君传,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受理的原告刘侠诉被告王元超、赵君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刘侠负担。审判员  许小玲二〇一四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曹文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