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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烟牟商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4-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于永军与杭州柏源节能工程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永军,杭州柏源节能工程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烟牟商初字第224号原告:于永军,男,195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委托代理人:李春晖,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柏源节能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江路41号凤凰城1-1-2802号。法定代表人:金子午,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金峰、孔华刚,浙江金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高陵镇驻地。法定代表人:杨义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永军诉被告杭州柏源节能工程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永军撤回对被告杭州柏源节能工程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86.00元减半收取1843.00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均由原告交纳。审 判 长  于秀丽审 判 员  余春桃代理审判员  姜德生二〇一四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隋素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