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4-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张晓辉、张晓丽、张晓鹏与张付镇、朱便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初字第86号原告张晓辉、张晓丽、张晓鹏与被告张付镇、朱便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禹乔岳人民陪审员 蒋新蕊人民陪审员 孔金凤二〇一四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崔小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