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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301-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孙长年与叶文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01-1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长年,叶文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301-1号原告:孙长年,男,汉族,1980年1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被告:叶文葆,男,汉族,1963年2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马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长年诉被告叶文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叶文葆无法通过直接和邮寄方法完成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郭小宁代理审判员  袁新洲人民陪审员  孙 虹二〇一四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许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