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301-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孙长年与叶文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01-1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长年,叶文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301-1号原告:孙长年,男,汉族,1980年1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被告:叶文葆,男,汉族,1963年2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马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长年诉被告叶文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叶文葆无法通过直接和邮寄方法完成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郭小宁代理审判员 袁新洲人民陪审员 孙 虹二〇一四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许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