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沅执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7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2014)沅执字第115-2号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沅江市人民法院,程盛林,邓花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沅执字第115-2号申请执行人沅江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程盛林,男,195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四季红镇沿堤路21号。被执行人邓花珍,女,1957年9月1号出生,汉族,住沅江市四季红镇沿堤路21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年7月27日作出的(2009)沅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程盛林、邓花珍应缴纳刑事判决书确定罚金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邓花珍已缴纳罚金20000元,被执行人程盛林已缴纳1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程盛林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沅执字第11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高执行员 徐 涛执行员 李 毅二〇一四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伍昌(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