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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港执字第0085号

裁判日期: 2014-04-0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单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明,刘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大港执字第0085号申请执行人单明。被执行人刘建新。申请执行人单明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13日作出(2009)大民一初字第18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经本院查询无房产、银行存款、汽车及住房公积金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大民一初字第188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沈勇兵审 判 员  杨金柏代理审判员  肖 林二〇一四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陆 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