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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郧西民初字第00709号

裁判日期: 2014-04-0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张某丙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郧西民初字第00709号原告张某甲,男,生于1949年8月29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告张某乙,男,生于1970年10月8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系原告张某甲长子。被告张某丙,男,生于1977年11月28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系原告张某甲次子。被告张某丁,女,生于1982年4月9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系原告张某甲女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的诉讼。经审查,原告张某甲撤回对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的诉讼系自身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对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的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四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董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