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初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6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徐方成与张本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方成,张本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1261号原告徐方成,城镇居民。被告张本福,城镇居民。本院于2014年04月03日受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期间原告于2014年04月0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强审 判 员 张士伟人民陪审员 宿正文二〇一四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窦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