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初字第01246号
裁判日期: 2014-04-06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宁乡县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邓科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乡县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邓科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01246号原告宁乡县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喻先桥,男,198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系宁乡县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被告邓科思,女,197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于2014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宁乡县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邓科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乡县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乡县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交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乡县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乡县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红波二〇一四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谢苗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