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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4-04-06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字第103号原告王某,无业。被告孔某,无业。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4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慧兰审判员  李冀军审判员  宋爱云二〇一四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谭桂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