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4-04-06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字第103号原告王某,无业。被告孔某,无业。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4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慧兰审判员 李冀军审判员 宋爱云二〇一四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谭桂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