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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菏民一终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4-04-04

公开日期: 2014-05-05

案件名称

王昌义与仝辉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昌义,仝辉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菏民一终字第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昌义,男,1954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政龙,菏泽开发丹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仝辉辉,男,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胜建,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昌义因与被上诉人仝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13)郓民初字第1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昌义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政龙,被上诉人仝辉辉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胜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13)郓民��字第154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 锋代理审判员  朱大鹏代理审判员  李 兴二〇一四年四月四日书 记 员  刘启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