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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公安刑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4-04-04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26杜家峰(潘某交通肇事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鄂公安刑初字第00026号公诉机关公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某,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26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安县看守所。公安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2月19日以公检公诉刑诉(20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志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25日晚,被告人潘某在公安县甘家厂乡烟台村村民李甲家中饮酒后,驾驶鄂D49K**普通二轮摩托车回家,当晚19时30分左右,途经226省道甘家厂乡大门市场路段时,将路边行走的行人李某甲、罗某甲撞倒,造成被害人李某甲、罗某甲倒地受伤,被害人李某甲后被送往公安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潘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肇事车辆鄂D49K**的照片;鄂D49K**机动车信息资料、潘某的机动车驾驶证信息资料、死亡医学证明书;证人罗某乙、陈某某、李某乙的证言;被害人罗某甲陈述;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法医毒物分析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被告人潘某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潘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5日晚,被告人潘某在公安县甘家厂乡烟台村村民李甲家中饮酒后,驾驶鄂D49K**普通二轮摩托车回家。当晚19时30分左右,途经226省道甘家厂乡大门市场路段时,将路边同向行走的行人李某甲、罗某甲撞倒,造成被害人李某甲、罗某甲倒地受伤,被害人李某甲伤后被送往公安县人民医院救治。公安干警当场提取潘某血液送检,其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6.26mg/100m1(血液中乙醇含量大于等于80mg/100m1)属醉酒驾车。被害人李某甲被诊断为交通事故造成重型颅脑损伤导致脑机能障碍,经抢救无效于12月30日死亡(殁年63岁)。后经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潘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李某甲亲属杨某某、李某丙、李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赔偿死亡补偿等费用24万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潘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137000元,并已履行完毕。杨某某、李某丙、李乙已撤回对被告人的民事诉讼,并向被告人潘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已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罗某甲、罗某乙、陈某某、李某乙的证言;2、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3、鄂D49K**机动车信息资料及潘某持有D照的机动车驾驶证信息资料、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死亡医学证明书;4、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公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采集的被告人潘某静脉血送岳阳市华天司法鉴定所进行乙醇检验,其结论为被告人潘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6.26mg/100ml;6、被告人潘某的身份信息及供述和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从而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从轻处罚;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应增加相互刑罚量。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征得了被害方的谅解,缓解了社会矛盾,对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杜家峰人民陪审员  雷秋元人民陪审员  呙玉莹二〇一四年四月四日书 记 员  任晶晶速 录 员  杜小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