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满执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4-04-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韩更银与韩素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更银,韩素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满执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韩更银,男,1954年5月10日生,汉族,满城县满城镇韩家庄村村民,住该村。被执行人韩素静,女,1983年4月20日生,汉族,满城县满城镇城北村村民,住该村。本院在执行韩更银与韩素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2013)满民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维审判员 米秋合审判员 朱连弟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振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