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莆刑执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4-04-30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潘先配抢劫、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潘先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莆刑执字第337号罪犯潘先配,男,1984年10月16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壮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六监区服刑。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0日作出(2011)连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退还非法所得人民币48229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5日作出(2011)榕刑终字第7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0年10月10日起至2019年10月9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16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4年4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潘先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并在历次考试中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接受教育改造。2012年获监狱年度表扬1次,2013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自2011年11月起至2013年12月止,累计达标分16分。本次交非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查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潘先配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先配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其刑期自2010年10月10日起至2019年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玉步审 判 员 朱明梅代理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嵘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