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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蚌刑执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4-04-30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罪犯冯亚军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亚军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蚌刑执字第00236号罪犯冯亚军,男,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灵璧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安徽省蚌埠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2日作出(2007)淮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冯亚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3669元。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4日作出(2007)皖刑终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改判冯亚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月7日、2011年11月28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分别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和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执行机关蚌埠监狱于2014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蚌埠监狱提出,罪犯冯亚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先后获得记功2次、表扬3次的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考核鉴定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冯亚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认真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亚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颉审判员 马雪松审判员 汪润洲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