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高民二终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4-04-30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母其云探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母其云,马龙华鹏商贸有限公司,徐金国,陆凌鹏
案由
探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高民二终字第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母其云,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何超,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程增光,男,汉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龙华鹏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满麒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云,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金国,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会明,云南圣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凌鹏,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会明,云南圣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母其云因与被上诉人马龙华鹏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鹏公司)、徐金国、陆凌鹏探矿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曲中民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19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母其云的委托代理人何超、程增光,被上诉人华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云,被上诉人徐金国、陆凌鹏的委托代理人杨会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曲中民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3603元,予以退还上诉人母其云。审 判 长 李建华审 判 员 孙少波代理审判员 杨 宏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邵钿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