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涵执行字第426-1号
裁判日期: 2014-04-3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强、黄剑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强,黄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涵执行字第426-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法定代表人王哲启,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强,男,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黄剑峰,男,197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3)涵民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4月4日作出(2014)涵执行字第426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强、黄剑峰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经还清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徐强、黄剑峰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铸荣执行员 陈国贵执行员 吴元阳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戴晓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