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四刑执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4-04-30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汤英楠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汤英楠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四刑执字第481号罪犯汤英楠,男,1991年4月17日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吉林省四平市英城监狱服刑。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6日作出(2010)榆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认定汤英楠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刑期自2010年1月7日起至2015年7月6日止。本院于2013年1月4日以(2012)四刑执字第194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执行机关四平市英城监狱于2014年4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汤英楠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本院认为,四平市英城监狱呈报的减刑材料属实。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汤英楠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琳审判员 高振洲审判员 李大卓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