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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莆刑执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4-04-3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郑元强犯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元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莆刑执字第413号罪犯郑元强,男,1991年12月28日出生,四川省岳池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八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1日作出(2011)仓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郑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共同退赔非法所得2046元,连带赔偿经济损失7185.94元。其刑期自2010年8月4日起至2017年8月3日止。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5日作出(2011)榕刑终字第3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郑元强于2011年5月19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4年4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元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在历次考试中成绩合格,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事针车岗位,接受教育改造,2012年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1年5月至2013年12月累计达标分17分。该犯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046元,赔偿款人民币954元。本院认为:罪犯郑元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元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其刑期自2010年8月4日起至2016年11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玉步审 判 员  朱明梅代理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荔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