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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执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4-04-30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33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8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陈某,男,198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上列当事人间离婚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民初字第3394号民事调解书,其中第三项确定夫妻共同财产海信电视一台归张莎莎所有。张某于2014年1月8日申请执行,要求陈某给付海信电视一台。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海信电视一台,现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3394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宫良基审判员  高培峰审判员  任永谦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