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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枣民一终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4-04-30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孙茂海与刘国峰、闵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国峰,孙茂海,闵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枣民一终字第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国峰,男,1984年12月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涛,枣庄高新天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茂海,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闵兰,女,198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刘国峰因与被上诉人孙茂海、原审被告闵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3)市中民初字第30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3)市中民初字第301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崔兆军审 判 员  赵胜利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蓝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