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刑执释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4-04-30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张威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威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青刑执释字第587号罪犯张威,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1日作出(2011)黄刑初字第5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现已执行刑期三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张威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开庭审理,对罪犯张威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假释建议中所述罪犯张威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张威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威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威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16年5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立宁审 判 员 杨保国代理审判员 靳 涛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司文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