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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阜城民初字第0254号

裁判日期: 2014-04-30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童凯与周戈龙、严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凯,周戈龙,严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阜城民初字第0254号原告童凯,市民。委托代理人卢长春,江苏众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戈龙,农民。被告严露,农民。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童凯诉被告周戈龙、严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童凯的委托代理人卢长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戈龙、严露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童凯诉称,我与被告周戈龙系朋友关系,2012年9月19日,被告周戈龙因经营需要向我借款200000元,约定三个月后还款。我通过交通银行转账200000元给被告周戈龙,被告周戈龙出具借条给我,后被告周戈龙未能依约还款,经我催要,周戈龙于2013年1月15日又向我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借款逾期期间每月给付利息3000元,后也未偿还借款。被告严露系被告周戈龙的妻子,该笔债务发生在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现我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周戈龙、严露共同偿我借款200000元及利息(从2012年12月19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每月3000元的利息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周戈龙未作答辩。被告严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9日,被告周戈龙向原告童凯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据1份,载明:“今借到童凯先生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用于经营苹果电子产品,期限为三个月(即2012年9月19日-2012年12月18日)到期无条件如数归还。特立此据。借款人:周戈龙。”当日,原告童凯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周戈龙支付了200000元的借款。后被告周戈龙没有依约还款。经原告童凯催要,2013年1月15日,被告周戈龙向原告童凯出具承诺书一份,其中注明“借款延期期间,每月给付童凯先生利息人民币叁仟圆整,即从2012年12月19日起算利息,直至本人的借款还清为止,在还款过程中可依还款数额相应递减应支付的利息,以壹万元为一单位计”。2013年1月15日后被告周戈龙未有还款。另查明,被告周戈龙与被告严露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0年10月1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现原告童凯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周戈龙、严露共同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从2012年12月19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每月3000元的利息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上事实,有被告周戈龙出具的借据一份、承诺书一份、原告童凯的银行转账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周戈龙、严露的结婚证复印件、户籍信息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童凯与被告周戈龙的债权债务关系,有被告周戈龙出具的借款借据与承诺书予以证明,被告周戈龙应依约还款,故原告童凯要求被告周戈龙偿还债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戈龙的借款发生在其与被告严露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应认定为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故对原告童凯要求被告周戈龙、严露共同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戈龙、严露共同偿还原告童凯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12年12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每月3000元计),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45元,由被告周戈龙、严露负担。(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江苏省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营业部,账号:40×××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45元。审 判 长  李正坤代理审判员  周 剑代理审判员  彭 艳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于 绘附录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