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刑执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4-04-30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王聚仓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聚仓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商刑执字第403号罪犯王聚仓,男,195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虞城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8日作出(2007)虞少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聚仓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7年5月10日交付执行。2010年8月12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2014年1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于2014年4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认为该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王聚仓2006年10月14日,该犯与与同伙预谋抢劫出租车。当晚该犯与同伙以租车为名,乘车后在途中采用暴力手段,将司机捆绑后丢弃路边,将车及司机的手机1部、人民币100元抢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9320元。罪犯王聚仓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被监狱记功1次,累计受监狱表扬3次,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王聚仓减刑,确已经过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积分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聚仓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聚仓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刑期自2006年10月15日起至2014年5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刑期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柳中庆审判员 翟作仁审判员 肖玉学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梅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