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滦执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4-04-30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秀霞与被执行人秦皇岛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秀霞,秦皇岛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滦执字第506号申请执行人朱秀霞,女,197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执行人秦皇岛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法定代表人傅法学,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朱秀霞与被执行人秦皇岛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8日作出的(2013)双滦民初字第12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秀霞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秦皇岛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13)双滦民初字第1276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温秋鹏审判员 张春杰审判员 张慧凯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