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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扬邗民初字第1226号

裁判日期: 2014-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扬州市明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殷根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市明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殷根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邗民初字第1226号原告扬州市明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巨顺,该公司员工。被告殷根财,男,195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扬州市明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殷根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市明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扬州市明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已交)代理审判员  尹颖二0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程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