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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执审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4-04-30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德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郑东升、颜春顺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德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郑东升,颜春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德执审字第883号申请人德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德化县浔中镇凤池街10号,组织机构代码:00385698-X。法定代表人林宝贝,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苏玉凤、黄雪霞德化县三班镇计生办干部。被执行人郑东升,男,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执行人颜春顺,女,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址同上。申请人德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4月21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德人口和计生征决字(2013)第159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德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郑东升、颜春顺多生育一个子女的违法行为,于2013年9月12日立案、调查,2013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2013年10月17日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德人口和计生征决字(2013)第159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55308元,限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德化县三班信用社缴纳;逾期不履行的,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该决定书。被执行人郑东升、颜春顺至今未缴纳,且在法定期限内没申请复议、没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并依法行政。申请人德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郑东升、颜春顺作出的德人口和计生征决字(2013)第159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由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没申请复议、没提起诉讼也没主动完全履行,申请人德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德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德人口和计生征决字(2013)第159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郑东升、颜春顺应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3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55308元及滞纳金。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立新审 判 员  陈千钟代理审判员  曾凯旋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文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