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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三执字第0050号

裁判日期: 2014-04-30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李俊凤与XX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凤,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三执字第0050号申请执行人李俊凤,女,汉族,1969年3月2日生。被执行人XX,男,汉族,1971年1月23日生。申请执行人李俊凤与被执行人XX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3)大三民初字第04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俊凤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XX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俊凤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XX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俊凤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大三民初字第043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忠俊审判员  唐鑫邦审判员  朱建华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智通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