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执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4-04-3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乐执字第192号申请人王某,女,1973年11月出生,汉族,教师。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4年1月出生,汉族,职工。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3)乐民初字第2491号民事判决书,该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张某某未按刑事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王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18日立案执行。该案总标的6000元,经本院强制执行以6000元了结此案,申请人已将案件款收悉,本案现已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乐民初字第249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守国代理审判员 崔士强代理审判员 闫文海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文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