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泉民终字第1826号

裁判日期: 2014-04-30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石狮市国鑫服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晋江育灯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狮市国鑫服饰有限公司,晋江育灯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泉民终字第18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狮市国鑫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灵秀纺织城(西灵路145号803-806室),组织机构代码:05032752-X。法定代表人饶玉国,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晋江育灯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五里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6408101-5。法定代表人杨清田,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石狮市国鑫服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晋江育灯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14)狮民初字第83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石狮市国鑫服饰有限公司又于2014年4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石狮市国鑫服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石狮市国鑫服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连新代理审判员  黄汉阳代理审判员  林 艳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魏垂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