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执异字第0009号
裁判日期: 2014-04-30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泰兴市天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江苏和谐油墨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和谐油墨有限公司,泰兴市天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执异字第0009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江苏和谐油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焦某。申请执行人泰兴市天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守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某。泰兴市天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和谐油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江苏和谐油墨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江苏和谐油墨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称,泰兴市天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依据和解执行协议向泰兴市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但其尚未履行和解执行协议确定的义务,故泰兴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恢复执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泰兴市天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答辩称,依据双方达成的和解执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已对未完工程进行了施工,并经法院承办法官和双方指定监理人员到场验收,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其应给付20万元的义务,因此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驳回异议人异议。经审查,泰兴市天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江苏和谐油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3日作出的(2013)泰燕民初字第01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泰兴市天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于2013年12月12日达成和解执行协议,依据上述协议第二条,申请执行人应在2014年元月15日前完成未完工程,包括2号车间柱间支撑、路牙更换,被执行人应在该项工程完工验收后支付20万元。2014年3月1日泰兴市天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调解书的执行。在接到本院传唤后,被执行人江苏和谐油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执行协议,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在履行协议第二条规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未能及时支付20万元还款,应视为违背双方协议,其异议依法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江苏和谐油墨有限公司所提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倪小飞审判员 薛高峰审判员 赵 湘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娉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