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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都民一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4-04-30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江亮与黄启康、刘卫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亮,黄启康,刘卫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都民一初字第92号原告江亮,男,199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被告黄启康,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被告刘卫平,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本院于2014年1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江亮诉被告黄启康、刘卫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亮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江新建审判员  占良春审判员  胡泽勤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喻海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