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法执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4-04-30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与房雳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房雳江,长春中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朝法执字第000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被执行人房雳江被执行人长春中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朝民初字第81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房雳江、长春中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长春中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399798.4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青春执行员 陈志利执行员 雷海毅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