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1926号

裁判日期: 2014-04-30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深圳专注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吴惠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专注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吴惠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19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专注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CHRISTPATRIK,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志杰,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意诚,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惠。委托代理人方乐伟,系被上诉人的丈夫。委托代理人温裕发,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专注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专注公司)与被上诉人吴惠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3)深宝法西劳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专注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判决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2013年6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的工资12000元。2、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判决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2013年2月5日至2013年6月30日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7931元。本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双方争议事项为原审第九项工资以及第十项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关于2013年6月份工资,专注公司对于拖欠吴慧2013年6月工资数额12000元没有异议,但认为吴慧没有交接有关资料,故应待有关资料交接后给付。对此本院认为,工资应当按时发放,不能以不交接资料为由不发放工资,况且专注公司亦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吴慧不交接有关资料的事实,故专注公司应当支付吴慧2013年6月份工资12000元。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专注公司应当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其未签订劳动合同,故应当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7931元,原审计算方式及结果均正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上诉人专注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均不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专注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  振  东代理审判员 尹    伊代理审判员 刘  灵  玲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玉兰(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