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渭行执审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4-04-30
公开日期: 2014-08-16
案件名称
渭南市散装水泥与预拌砂浆管理办公室与陕西派尔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渭南市散装水泥与预拌砂浆管理办公室,陕西派尔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临渭行执审字第00013号申请执行人渭南市散装水泥与预拌砂浆管理办公室。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仓程路林业大厦。法定代表人XX,主任。委托代理人华新仓,陕西西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派尔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华县瓜坡镇。法定代表人徐萍。申请执行人渭南市散装水泥与预拌砂浆管理办公室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渭散办决字(2013)第003号《专项资金缴纳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渭南市散装水泥与预拌砂浆管理办公室作出的渭散办决字(2013)第003号《专项资金缴纳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渭南市散装水泥与预拌砂浆管理办公室作出的渭散办决字(2013)第003号《专项资金缴纳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渭南市散装水泥与预拌砂浆管理办公室作出的渭散办决字(2013)第003号《专项资金缴纳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马 荣审 判 员 孙兴盛代理审判员 齐 锐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索坛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