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知民初字第746-748号
裁判日期: 2014-04-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北京市九州风神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崔金涛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747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九州风神科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崔金涛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知民初字第746-748号原告北京市九州风神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9号院10号楼1至4层401,组织机构代码74939768-7。法定代表人夏春秋。委托代理人张绍波,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群星广场A座三十一楼,组织机构代码27925377-6。法定代表人王立。委托代理人周满华,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雅琦,女,汉族,1989年8月11日出生,系公司法务。被告崔金涛,男,汉族,1976年4月12日出生。本院受理北京市九州风神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诉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崔金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030590244.2、ZL201030162846.8、ZL201130118735.1)纠纷三案后,原告北京市九州风神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崔金涛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市九州风神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九州风神科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崔金涛的起诉。三案案件受理费每案50元,共计人民币150元,本院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北京市九州风神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其余75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祝 建 军代理审判员 费 晓代理审判员 邹 雯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姚成钰(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