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嫩商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4-04-30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许春艳与修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春艳,修卫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嫩商初字第195号原告许春艳,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吴琳琳,黑龙江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修卫国,男,汉族。原告许春艳与被告修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明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3月26日、2014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吴琳琳与被告修卫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被告以原告名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储蓄银行)贷款50,000.00元,贷款发放后,原告将此款借给了被告,被告一直没有归还给原告,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0,000.00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被告欠原告50,000.00元是事实,被告正在服刑,没有能力偿还,被告的砂场已经被司法机关拍卖,被告同意用拍卖砂场的钱偿还原告。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出示了以下证据:1、署名为原告的邮政储蓄银行贷款专用存折,证明被告于2012年12月17日以原告名义在邮政储蓄银行贷款50,000.00元,并证明此笔贷款的利息一直由被告的家人替被告按月偿还,2013年11月份以前的利息已经还清,自2013年12月份起,没有偿还利息。经质证,被告没有异议。2、邮政储蓄银行出具的2012年12月15日至2012年12月19日个人贷款还款单11份,证明被告曾于2012年1月份以11名村民名义贷款550,000.00元,2012年12月17日,被告用原告在邮政储蓄银行的贷款偿还了2012年1月份的贷款。经质证,被告无异议,并提出新贷还旧贷是被告家人经手办理的。3、邮政储蓄银行于2014年4月25日出具的户名为原告的“贷款结清试算”,证明截止2014年4月25日,原告尚欠邮政储蓄银行贷款本息54,113.55元,其中50,000.00元是本金,其余是利息和罚息。经质证,被告无异议。被告未出示证据。本院调查了如下证据:1、保存在五大连池市法院的公安机关于2012年7月25日讯问被告修卫国的笔录。修卫国在接受讯问时称:2011年初,修卫国因经营砂场缺少资金,让其弟弟修卫海找亲属和朋友帮助到邮政储蓄银行贷款,共贷款六七十万元,贷款全部用于经营砂场了,贷款的事是修卫海负责经办的,修卫国不知道贷款人是谁,后修卫国用卖砂石的钱偿还了上述贷款,偿还贷款也是修卫海负责经办的。2012年初,修卫国又让修卫海找原来的贷款人再次帮助贷款,贷款仍然用于经营砂场了,第二次贷款修卫国正按月归还利息。2、保存在五大连池市法院的公安机关于2012年7月17日和2012年7月24日讯问修卫海的笔录。修卫海在接受讯问时称:2010年末至2011年初,因修卫海与修卫国经营砂场缺少资金,修卫国让修卫海找亲属和朋友帮助到邮政储蓄银行贷款,修卫海就找到了11名村民,每名村民贷款50,000.00元,共计贷款550,000.00元,由修卫国负责按月归还贷款利息。后修卫国将上述贷款全部还清了。2012年1月,因经营砂场缺少资金,修卫国又让修卫海找人帮助贷款,修卫海又找到原来帮助贷款的村民,其中10人同意继续帮助贷款,修卫海本人也加入贷款,又找来另外1人,共计12人,每人贷款50,000.00元,共计贷款600,000.00元,贷款后仍由修卫国按月归还贷款利息。3、保存在五大连池市法院的公安机关于2012年7月23日和2012年7月24日调查佟秀军的笔录。佟秀军在接受调查时称:佟秀军与修卫海是亲属关系。2011年初和2012年初,佟秀军曾二次帮助修卫海到邮政储蓄银行贷款,佟秀军还在本村(利民村)找了5个村民帮助贷款,每个村民每次贷款均是50,000.00元。4、本院调查了证人佟秀军、朱双军、刘文玉、肖明英。证人佟秀军称:2011年末,修卫海说修卫国经营砂场缺少资金,让佟秀军找几个村民帮助贷款。佟秀军找来窦国清、徐长春、朱双军、崔海桥、王忠利五人,连同佟秀军本人共六人为一个联保小组到邮政储蓄银行贷款,每人50,000.00元,贷款期限为一年。贷款到期后,修卫海要求转贷,为此佟秀军又找来本村村民朱春萍、唐爱华、窦国军、杨林、张宗合,每人贷款50,000.00元,用新的贷款偿还了上年的贷款。证人朱双军称:朱双军与佟秀军是同村村民。2011年末,佟秀军让朱双军给修卫国顶名在邮政储蓄银行贷款50,000.00元,后来听佟秀军说朱双军名下的贷款已经用其他村民的贷款偿还了。证人刘文玉称:刘文玉与修卫国、修卫海是亲属。2012年1月,修卫国因经营砂场,让刘文玉到邮政储蓄银行给修卫国贷款50,000.00元,贷款到期后,修卫海又用其他村民的贷款还清了刘文玉名下的贷款。证人肖明英称:肖明英与修卫海是亲属。2011年12月,修卫海让肖明英顶名给修卫国贷款50,000.00元,贷款在2012年末即将到期时,修卫国又用肖明英的名字贷款50,000.00元,将肖明英名下原来的贷款偿还了。经质证,原、被告对本院调查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出示的证据与本院调查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且原、被告对本院调查的证据均无异议,故本院对原告出示的证据及本院调查的证据均予采信。经审理查明:2010年末至2011年初,被告修卫国因开办砂场缺少资金,让其弟弟修卫海找一些亲属和朋友帮助贷款。修卫海陆续找来本村村民周彦臣、周彦义、刘文玉、王财、黄久忠及嫩江县前进镇利民村村民佟秀军,又通过佟秀军找来利民村村民窦国清、徐长春、朱双军、崔海桥、王忠利,上述11名村民按照修卫海的要求陆续到邮政储蓄银行办理了贷款,每人50,000.00元,共计550,000.00元,贷款期限为一年,修卫国收到贷款后按月偿还利息,并在贷款到期时还清了贷款。2012年1月,因经营砂场仍需要资金,修卫国让修卫海再次去找上述11名村民到邮政储蓄银行办理贷款,修卫海找来上述11名村民中的10名(无黄久忠),又找来自己的亲属肖明英,连同修卫海妻子王金莲共12人,再次到邮政储蓄银行办理贷款,每人贷款50,000.00元,共计600,000.00元,修卫国收到贷款后仍按月偿还贷款利息。2012年7月,修卫国因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司法机关羁押,现于监狱服刑。修卫国被羁押后,修卫国的家人继续按月偿还上述贷款的利息。2012年12月15日至2012年12月19日,在上述贷款即将到期时,修卫国的家人为减少罚息损失,代修卫国办理了转贷,即由修卫国的家人找来村民张继波、许春艳、张亚菊、刘文山,又通过亲属佟秀军找来利民村村民朱春萍、唐爱华、窦国军、杨林、张宗合,连同修卫海及原贷款人肖明英共计11人,再次到邮政储蓄银行办理新的贷款,每人贷款50,000.00元,共计550,000.00元,修卫国的家人还另行筹集了部分资金,还清了前次贷款600,000.00元。后修卫国的家人继续按月偿还新贷的利息,一直偿还至2013年11月。至2014年4月25日,原告欠邮政储蓄银行贷款本息为54,113.55元。本院认为:被告的家人为减少罚息损失,代被告办理了转贷,即借用原告在邮政储蓄银行的贷款偿还了被告的债务,原、被告之间因而形成了借贷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修卫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许春艳借款本金50,0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00元,邮寄费40.00元,均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审判员 刘明顺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雯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