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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天门民初字第00572号

裁判日期: 2014-04-30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被告肖某某、雷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肖某某,雷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天门民初字第00572号原告杨某甲,男,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委托代理人杨某乙,女,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系原告杨某甲之女。被告肖某某,男,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被告雷某某,男,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诉被告肖某某、雷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董军涛人民陪审员  田孝忠人民陪审员  胡兆祥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袁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