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天门民初字第00572号
裁判日期: 2014-04-30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被告肖某某、雷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肖某某,雷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天门民初字第00572号原告杨某甲,男,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委托代理人杨某乙,女,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系原告杨某甲之女。被告肖某某,男,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被告雷某某,男,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诉被告肖某某、雷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董军涛人民陪审员 田孝忠人民陪审员 胡兆祥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袁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