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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新民初字第01196号

裁判日期: 2014-04-30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原告辽宁裕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裕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新民初字第01196号原告辽宁裕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富、刘金萍,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孙伟。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裕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裕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裕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立永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慧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