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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中中法刑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4-04-3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王道碧犯拐卖儿童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道碧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晋中中法刑执字第58号罪犯王道碧,女,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21日以(2000)晋刑一终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道碧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16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5年6月24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8日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于2010年9月25日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2年6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4年3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王道碧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90分,生产劳动中,服从分配,吃苦肯干,能够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达100%。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道碧的刑期从2005年6月24日起至2018年8月23日止。该犯自2012年6月减刑后,于2012年11月30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2年12月31日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5月31日、7月31日、12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4年1月3日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王道碧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其具体表现符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等四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工作规范(试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属于悔改表现突出,可在该规范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减刑幅度内予以减刑。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山西省《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工作规范(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道碧准予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5年6月24日起至2017年4月23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