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刑执字第03766号
裁判日期: 2014-04-30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罪犯卢松松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松松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3766号罪犯卢松松,男,布依族,1985年9月10日出生,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系累犯,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10)浦刑初字第342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卢松松有期徒刑十四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卢松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3月31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卢松松在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其原系福建调犯,在福建监狱服刑期间获得折合分40分,自2011年10月至2013年12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计分考核鉴定表、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庐江监狱对福建省调犯考核奖励折换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卢松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罪犯卢松松系累犯,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松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审 判 员 杨以林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