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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4-04-3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杨宏权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城中支公司、柳州市建华运输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宏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城中支公司,柳州市建华运输贸易有限公司,吴义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初字第47号原告:杨宏权。委托代理人:秦钰华,广西桑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艳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城中支公司。负责人:李文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宗振,广西万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州市建华运输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建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吴义光。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宏权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城中支公司、被告柳州市建华运输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吴义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无证据证实,要求取证后另行起诉,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宏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4元,减半收取137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廖国明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双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