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南法行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4-04-30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福岭诉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分局、第三人深圳市龙井华城百货有限公司行政诉讼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岭,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分局,深圳市龙井华城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深南法行初字第134号原告王福岭。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分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工业七路33号。法定代表人李际,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永刚。委托代理人曾志刚,第三人深圳市龙井华城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河洋,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福岭诉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分局、第三人深圳市龙井华城百货有限公司行政诉讼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福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福岭的上述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福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福岭负担。审 判 长 杨 媚人民陪审员 黄可佳人民陪审员 何倩燕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