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中民终字第0384号
裁判日期: 2014-04-30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江苏鑫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谌洪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鑫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谌洪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中民终字第03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鑫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风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王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青松,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谌洪波,男,汉族,1969年2月3日生,个体户。委托代理人谢永力,淮安市清河区大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江苏鑫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谌洪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河开民初字第1165号民事判决。江苏鑫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江苏鑫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谌洪波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4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鑫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苏鑫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95元,减半收取597.5元,由上诉人江苏鑫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炜代理审判员 黄金强代理审判员 许银朋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政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