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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中法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4-04-30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陈湛强、何肇群与被执行人朱伟彬、麦家明、杨建国、李植辉、焦瑞强、李五妹、龚伟全、甘慧容、宋亚星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湛强,何肇群,朱伟彬,麦家明,杨建国,李植辉,焦瑞强,李五妹,龚伟全,甘慧容,宋亚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肇中法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陈湛强,男,195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何肇群,女,195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坤冰,广东德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敏洪,广东德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伟彬,男,汉族。被执行人麦家明,男,汉族。被执行人杨建国,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植辉,男,汉族。被执行人焦瑞强,男,汉族。被执行人李五妹,女,汉族。被执行人龚伟全,男,汉族。被执行人甘慧容,女,汉族。被执行人宋亚星,男,汉。关于申请执行人陈湛强、何肇群与被执行人朱伟彬、麦家明、杨建国、李植辉、焦瑞强、李五妹、龚伟全、甘慧容、宋亚星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2)肇中法少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朱伟彬、麦家明、杨建国、李植辉、焦瑞强、李五妹、龚伟全、甘慧容、宋亚星共同赔偿申请执行人陈湛强、何肇群的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597750.63元,并承担连带责任。其中,1.被执行人杨建国、李植辉各承担15%的赔偿责任,即是89662.6元;被执行人朱伟彬、麦家明各承担14%的赔偿责任,即83685.1元;3、被执行人焦瑞强、李五妹承担14%的赔偿责任,即83685.1元;4、被执行人龚伟全、甘慧容承担14%的赔偿责任,即83685.1元;5、被执行人宋亚星承担14%的赔偿责任,即83685.1元。根据申请执行人陈湛强、何肇群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4月18日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朱伟彬、麦家明、杨建国、李植辉、焦瑞强、李五妹、龚伟全、宋亚星的户籍及财产所在地均位于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的辖区内。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朱伟彬、麦家明、杨建国、李植辉、焦瑞强、李五妹、龚伟全、宋亚星的户籍及财产所在地均位于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的辖区内,为提高执行效率,尽快执结本案,可指定高要市人民法院执行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指定高要市人民法院执行本院的(2012)肇中法少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十六判项。二、本院的(2014)肇中法执字第19号案作销案处理。三、高要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案卷材料之日起规定期限内执结该案,并向本院执行局报告执行结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彤审 判 员  聂庆光代理审判员  钱智坚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彭家彬 更多数据: